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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生活

签发时间:2016/01/03/ 14:51  来源:

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以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党内生活制度,是加强机关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组织保证。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 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一、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主要有:一是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 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推 迟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二是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按照党章的规定,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三是党小组 会。党小组会是指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两次,如遇到党支部有特殊任务,也可以增加召开的次数或延迟召开的时间。党小组会 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四是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 一种方法。党课一般一至两个月安排一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带头讲党课。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
二、党员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制度。每名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 活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组织生活会,接受 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也是我们之所以组织严密而且有战斗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组织生活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种是支部委员的组织生活会。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可以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这要以党支部的党员人数的多少而定。支 部人数少,就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支部人数多,就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但是,这里要注意,党员组织生活会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它与党小组会和党支部大会不完 全等同,党小组会和党支部大会的内容很多,党员组织生活会只是其中众多内容之一。会议的内容主要是,由每个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 自我批评。为了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生活会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问题。
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作为党员,除了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作为支部委员参加所在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就是说,支部委员 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一般也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同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大体相同,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 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话摆到桌面上”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原则性。在会上,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揭矛 盾,摆问题,查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 或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向上级党委汇报。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扩大到党小组长。列席会议的人员可 以发言,可以对支部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党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纪律。党支部委员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 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三、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的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常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 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 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县级以上党委和行政领导机关中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 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时间一般安排在4月至8月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在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党委要查找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 听取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重点议题。二是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相互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 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理服人,不闹无原则的纠纷。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三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 责任。应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主要负责同志要正确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言,引导成员之 间开展相互批评。四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进行帮助。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并委托他人代为 宣读,同时还需向其本人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根据情况必要时可吸收其他非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 议。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后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适于向下级党组织或党 员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特别予以重视,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有 计划地参加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各级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和党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对民主生活会开得好的单位,要进 行表扬;对走过场的,可责令其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召开或未经同意不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以及民主生活会开得不好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提出批评,促其改 进。
四、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生活
(一)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不能回原单位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为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外出党员应主 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临时外出或就近做工、经商的党员,仍在原 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持证明信临时外出工作或学习期间,其所在单位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般应通知其参加。特别是讨论的问题涉及外出党员时, 必须想办法通知本人参加。党员临时出差(三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组织向其通 报有关情况;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原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他们外出时间的长短和人数的多少,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持临时组织关系 的党员,同所到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原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外出党员回家探亲、办事的时间,听取他们在外期 间的思想和表现情况的汇报,传达党内有关文件,并向他们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对那些未经当地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出的党员,或外出后不主动与原单位党组 织联系,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也可 与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社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已转归街道社区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社区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社区(或农村)的党组织,由街道社区(或农村)党组织负 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的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三)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上级党组织批准后,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 的组织生活,但在参加组织生活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对所表决的问题及选举中酝酿的候选人名单, 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正式党员表决、选举时参考。
(四)做临时性工作的单个党员的组织生活。有的党员长期外出做勘察、测量或其他临时性工作,无固定地点,所在部门只有他一人是党员,又不能把党组织关系转 到当地党支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暂时不参加组织生活,但应当交纳党费,并经常与自己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让组织了解自己, 取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五)请长假的女党员的组织生活。在孕期、哺乳期请长假的女党员,必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除了在产假期间或因某些特殊原因,经组织同意可以暂不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其余假期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关心请长假的女党员,加强对她们的教育、管理。在过组织生活时,应提前通知她们参加,并告诉会议 的内容,使其预先做好准备。对她们的一些实际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要注意了解她们的思想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她们在请长假期间能及时得到 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六)调到新的工作单位而党的组织关系又未转去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并由本人亲自带到新的单位。如果本人已到新单位,但组织关系尚未转去,不能参加新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生活。凡由国家派遣出国留学、讲学、进行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以及出访等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原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态以 及驻在国具体情况,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安排过组织生活。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中央国家机关由部、委的机关党委或 政治部归口办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办理;人民解放军由总政治部归口办理,统一转到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党 委,其组织生活由各驻外使馆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态及驻在国具体情况,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安排过组织生活。在完成援外任务回国时, 党员组织关系由我驻外使(领)馆党委转回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再转给本人原工作单位或新分配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恢复其正常的组织生活。
(八)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劳务输出、自费留学(含伴读)等,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 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因自费留学(含伴读)而辞职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一起转入其居住地保存,党籍保留期限应同党组织批准其出国(出境)的期限 一致,自费留学(含伴读)的应以其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学年为准,党籍保留期间停止其党组织生活;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其出国(出境)期 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境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党员超假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党组织审查,如理由 正当而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 时,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 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责任编辑:杨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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