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第二届甘肃省机关党建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Gansu Provincial authorities of Party Building Studies,缩写为GSPAPBS)。
第二条 本会为甘肃省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组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深入学习和研究新时期党建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和研究机关党建工作规律,指导和参与全省机关党的建设,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甘肃省党建研究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有关决定和要求。
第七条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机关党的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介绍国内机关党建动态、机关党建科研信息及国际政党情况。
第九条 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十条 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为机关党组织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并提出申请;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四条 甘肃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全省各市州直属机关工委,各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中从事党建研究工作的单位、党刊杂志社以及省直单位所属专业学校、党校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 并经本会批准,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专题调研和学习考察;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获得本会资料及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调研任务和其他相关任务;
(四)向本会提交科研、调研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提供交流论文及有关稿件;
(五)向本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及审计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名誉会长聘请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财务及审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本会聘请人数及人选事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不作具体时间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听取秘书长有关工作汇报,研究本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
(一)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等人员因工作
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分别提请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大会通过。
(二)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在届内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或退休,应及时进行调整和
选。上述人员原则上仍从原单位产生,并重新提出拟任人选,分别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
(三)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工作汇报、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主持和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
(四)讨论和吸收会员;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六)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统战调研部,具体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二)会员交纳会费;
(二)党建研究基金;
(四)政府财政资助;
(五)社会资助;
(六)捐赠;
(七)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各种资金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等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机关党建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
(五)奖励在机关党建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个人;
(六)制作本会证件的费用以及其他业务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参照有关省市做法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工作授权委托中共甘肃省直属机关工委财务室专门会计业务人员管理。按照国家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订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项目和账号。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工勤补助、外聘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其活动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解散,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2009年2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